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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三)逐步完善教育评价制度。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以完成本学段国家规定教育目标为基本标准、以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等为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加强对中小学考试工作的管理,科学规范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严禁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严禁随意增加考试频度和考试次数;严禁随意提升考试难度,超课标命题。

  (四)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行为,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每学年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跨学区的招生,必须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切实保证辖区内农民工子女接受平等的义务教育,切实保障义务教育完成率。要制订有效措施,积极引导择校。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外,严禁义务教育学校擅自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拒绝有一定学习能力的残疾适龄少年儿童随班就读;严禁以任何理由开除或劝退学生;严禁以任何形式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逐步实行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标准化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严禁高中段任何学校招收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入学。

  (五)严格保护学生考试信息的隐私权。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密〔2001〕2号)精神,加强对考生成绩、录取结果等考试信息的保密管理,加强对学籍、考籍信息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考生回生源地参加高考的规定。除考生本人外,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信息、考试成绩以及录取信息;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学校以任何形式统计、公布学生高考、中考信息;严禁用高考、中考成绩对市、县、区及学校、教师、学生进行排名与奖惩。

  (六)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全省各级政府及纠风、物价、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强化对中小学收费的监管、切实加大查处力度。普通高中招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各地要向社会公布所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最低分数控制线、择校生比例和最高收费限额。严禁中小学巧立名目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借读费、转学费或捐资助学费等费用;严禁中小学、教师违反规定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严禁以举办提高班、快慢班、实验班、特色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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