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
(陕政办发〔2009〕1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理念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既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促进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建设和谐陕西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在全省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办学条件大为改善,中小学管理逐步加强,教育质量明显提高,素质教育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还存在着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节假日长时间违规补课、不落实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等不规范办学行为的现象,直接影响了中小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全省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一定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学办学行为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基本的教育公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基础教育的满意度。
二、切实落实全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
加大教育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均衡配置县域内义务教育公共资源,加大对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努力缩小校际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决纠正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以科学的标准和机制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发展。严禁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严禁单纯用升学率指标评价教育工作,严禁随意对学校进行可能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检查。
优化中小学办学环境。明确教育、纠风、监察、宣传、物价等部门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气,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创造良好舆论氛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庆典等各类商业性活动,参加公益性活动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