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工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2009〕2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化工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化工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
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优化升级,确保我省化工产业稳定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09-2011年。
一、发展目标和要求
到2011年,全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速不低于17%,形成以石油天然气及化工、煤化工和盐湖化工各行业纵向延伸和行业之间横向联合的产业发展格局。
以资源的有序开发为基础,以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为主线,以循环发展为重点,坚持加快发展与资源循环利用,实现化工产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引进大集团、大企业,构建产业集群,实现大型化、高起点、规模化、园区一体化的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化工产业基地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石油天然气。稳定原油产量,扩大天然气生产能力,使油气产量达到1000万吨石油当量的规模,其中:天然气达到100亿立方米,达到千万吨级大型油气田。
(二)石油天然气化工。原油加工量达到150万吨,产品质量全部达到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甲醇产量达到200万吨;合成氨产量达到60万吨,形成甲醇及化肥产业基地;适度发展醇醚燃料、醋酸、水合肼等下游产品。
(三)煤化工。以焦煤的综合利用为重点,建设焦化产业园区(煤焦油、焦炉气得到充分利用),形成600-800万吨焦炭的生产能力;以化工焦、电石用石灰石资源为原料,大力发展氯碱工业、醋酸乙烯、丁二醇等化工产业;以煤的清洁利用、天然气的高效利用为龙头,发展以合成气高效率转化为核心的多联产能源化工系统循环产业链,适时启动80万吨MTO(甲醇制烯烃),发展乙烯、丙烯等产业,为平衡金属镁等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副产的氯气奠定产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