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政策
(一)全面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措施。衔接落实国家纺织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争取将我省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列入国家规划和产业布局;认真做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国家在项目贴息、补助、投资和技术改造等方面更大的资金支持;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做好国家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加大纺织服装产品出口支持力度。将纺织服装产品出口纳入出口信用保险费补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政策扶持范围,落实好纺织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大力支持纺织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实现销售、研发、生产各个环节的优化配置。用足、用好、用活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切实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纺织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一些基本面较好、带动就业明显、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和财务困难的纺织企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允许将到期的贷款适当延期;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放宽中小纺织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条件,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对中小纺织企业贷款实行税前全额拨备和提供风险补偿。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简化审批程序,拓展企业融资渠道;省财政要加大对实力强、管理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纺织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
(四)减轻纺织企业负担。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相关社会保险费率等政策。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加快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
五、组织实施
省经委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建立联席议事会议制度,负责意见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分解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加大协调配合力度,提高工作效率,转变服务理念,强化监督,积极为本意见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