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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民办养老机构安全检查及进一步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在落实清理整顿中,民政、工商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对消防部门确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短期内无力整改的民办养老机构予以撤销登记;对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的,要限期整改,逾期或拒不整改的,予以撤销登记;对非法民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要督促其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民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要加强具体指导,逐个研究对策,逐项落实整改。

  三、掌握政策,注意方法,确保安全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平稳有序

  民办养老机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老龄化趋势应运而生的社会福利组织。但因其民办性质,决定了其初始阶段的市场化、经营化和营利性特征,特别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小型家庭式养老机构 (包括老年公寓、护理院、托老所等),其存在与否,不仅关乎到已入住老人的切身利益,也与经营者的生计息息相关。因此,在安全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中,既要依法依规依政策办事,又要顾全稳定大局,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坚持以人为本,具体做好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和当事老人及经营者的理解支持。涉及民办养老机构撤销、取缔后老人转移安置问题,一定要审慎行事,稳妥处置。对于情况复杂、影响重大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共同研究处理,提出解决办法,谨防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四、以此次安全检查和清理整顿为契机,强化民办养老机构监管的长效机制

  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管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民政、工商、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监管责任。民政部门是民办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与工商部门一道,分别对营利或非营利民办养老机构进行注册登记。民政、工商部门要从维护入住老人根本利益出发,严把关口。同时要尽快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具体规定,指导民办养老机构规范发展。消防部门要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安全,从设施建设到防范措施落实,实行全程监管,并结合养老机构特点和难点,加强具体指导督查,谨防隐患。各级民政、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制度、专项工作负责制度,落实包保责任。要扩大相应法规政策宣传,帮助各类民办养老机构建立健全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及承诺,并加强监督,促其落实。对因监管不力造成收养对象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要实行严肃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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