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8、企业制度建设。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公开、科学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五条 申报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填报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经营情况简介;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财产损益表;

  5、企业资产负债表;

  6、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

  7、开户行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8、县农业部门或乡(镇)政府提供的带动农户证明;

  9、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认定:

  1、申报企业直接向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行文报市农牧局。

  3、市农牧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调查核实后,提出具体意见,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审核认定,予以发文公布。

  第七条 经认定的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银川市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对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胜劣汰。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则上每两年监测评价一次,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2月中旬之前,应该反映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损益表等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2、各县(市)区材料汇总与审核。当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核后,提出监测意见,经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农牧局,市农牧局会同有关部门评价审核,提出合格的保留或取消市龙头企业资格的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发文公布。

  第九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合格的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