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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09〕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推进我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扶持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建设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银川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价。

  第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2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级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企业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不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基金、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欠息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产销合同、入股、合作等方式与农民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500户,土地面积在1000亩以上,为农户生产提供配套服务。

  7、企业产品质量与竞争力。企业的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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