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厅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它古树名木由市规划和建设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收取的各项城市绿化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元至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第四十二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每株树木1000元以内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每株树木10000元以内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