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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化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竹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齐全完好。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园林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第三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小区绿化管理维护应由小区业主负责,并集资承担其维护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手续。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并及时报告各级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六条 年代久远、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称为古树;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以及列入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稀有、濒危及珍贵的树木,称为名木。
  各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的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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