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建设应按以下分工进行:
(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由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
(二)附属绿地由该权属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建设业主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
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1至2倍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并到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是从遂宁以外调运的各类园林植物,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否则,植物检疫机构依照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由各级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管理部门负责;
(二)附属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三)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临街的单位、商铺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维护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