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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35℅;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40℅;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的不低于25℅,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30℅。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地面积的70℅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3℅。
  第十四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1℅。
  第十五条 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和建设局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面积在6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由市规划和建设局审查,报省建设厅审批。
  (二)面积不足6万平方米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和建设局审批。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古典园林,其恢复、保护规划设计,由市规划和建设局审查,报省建设厅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的编制实施,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各级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各级各类公园和古典园林的总体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各级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城市公园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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