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2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九日
遂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
四川省绿化条例》、《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区(县)和镇(乡)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休闲、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旁绿地;
(二)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花草和种子的苗圃、花圃等城镇规划区内的绿化用地;
(四)防护绿地,指专用于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五)其它绿地,指城镇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道路绿化、风景林等绿地。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