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2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市、区)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09〕36号)精神,为确保我市清理、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工作顺利开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政府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对照《通用目录》所列事项,结合本地实际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按《通用目录》名称自行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各区、县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调整为公共服务事项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情况特殊、不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有关部门需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三、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及时对区、县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指导。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区、县对口部门清理、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