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2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1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投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9〕12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确保达到三个“百分之百”
(一)项目要100%开工建设。第一批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中少数未开工项目,要在今年6月底前100%开工建设;已下达计划的第二批新增1300亿元和第三批7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要在今年9月底前100%开工建设。
(二)地方配套资金要100%落实。第一批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要在今年5月底前100%落实到位;已下达计划的第二批新增1300亿元和第三批7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要在今年9月底前100%落实到位。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100%整改到位。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整改通报(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100%整改到位。
二、进一步加强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管理
(一)进一步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对所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区县政府为区县项目的责任主体,市级有关部门为市级项目的责任主体;同时,市级部门要加强对区县项目的指导和管理。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在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推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项目实施情况要纳入对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二)进一步强化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工作措施。各级发改、国土、建设、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程序不减、周期缩短”的要求,科学组织、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项目单位和基层的帮助指导,主动服务、提前介入、源头参与、全程监督。要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健全和完善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监理、验收交接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工程安全、生产安全、资金安全。
(三)进一步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配套投资。落实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投资是今明两年能否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发挥投资拉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关键环节。各区县各部门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地方财力要向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倾斜,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配套投资需求。加快落实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应首先用于满足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需求,千方百计提高地方配套投资到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