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等项目贴息和补助,要优先安排给培育企业。
2.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支持培育企业发展,促进其完善财务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升发展能力,对引入社会中介机构规范健全财务、账务管理的企业,给予专项补贴。
3.有关项目资金、技改资金项目申报和贴息政策重点向培育企业倾斜,支持培育企业参与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和技改建设。
4.对培育企业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免税条件、提供中小企业担保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其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5.对外经贸企业的鼓励政策,要重点向外经贸培育企业倾斜。
6.对经培育达到银行授信条件并成功实现融资的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各级财政给予每户企业3000元培育补贴。
7.对列入培育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按政策规定给予小额贷款支持和贷款贴息。
8.对培育中小企业中符合小企业条件的,经市中小企业局确认后,房管部门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中,依照收费规定减半收取手续费,按件收取登记费550元/件。
9.工商、税务、质量管理、劳动保障、环境保护、科技、公安司法等部门,应主动向市人行企业征信系统报送相关企业不良信息,支持完善培育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三)服务优惠政策
1.担保机构制定培育企业优惠政策,其担保费率、审查流程、时限应明显优于同类型企业担保业务。
2.评级机构制定培育企业优惠政策,其评级费率、评级流程、时限应明显优于同类型企业评级业务。
3.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参与中小企业财务辅导,帮助企业完善账务体系,并在收费上予以一定优惠。
4.政府中小企业服务平台配合开展企业培训辅导、帮助企业完善管理、盘活资产,积极为企业提供融资理财、临时性资金需求帮助等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级三园区要按照培育范围、条件,积极组织中小企业金融培育申报、推荐工作,将基础好、后劲足、发展快的中小企业纳入培育名单。
(二)金融培育工作联席会办公室要细化培育工作考核内容,会同市政府督查办建立督查通报和考核报表制度,确保工作进度和效果。
(三)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执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的指导、检查、督促力度,要将中小企业金融培育和信贷支持情况纳入对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对高管人员履职考核,督促金融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并适当提高培育企业不良贷款考核比率。
(四)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评级机构、服务平台要积极参与培育工作,制定并切实落实培育优惠政策和工作方案,增强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