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财政供给的高校大学生属地参保,省财政除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补助外,同时按高校所在地参保中小学生的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3.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属地参保,其基本医疗保险省以下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今后,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六、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于每年9月30日前,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造册,然后统一到船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费。学生在每年9月30日后入学的,学校应及时到船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手续。
七、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八、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其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和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门诊大病的病种、范围,除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外,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同时纳入门诊大病范围。
九、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或因病情需要回家治疗等,大学生需在船山区以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大学生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对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就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其在外地住院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学生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大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对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管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参保大学生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