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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2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为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现就我市将高校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辖区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电大、函大)、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由高校负责,组织办理参保缴费及大学生医疗保险证、卡发放等工作。
  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保障方式。船山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参保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保障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业务经办;高校负责本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报销等业务,并协助做好本校大学生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就医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两部分,统一纳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五、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学生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和社会资助捐助等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其中:
  (一)学生个人缴费。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元。
  (二)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对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补助。同时,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财政补助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实行分类补助。即:
  1.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省财政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补助,市财政按参保中小学生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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