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国家出资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府函〔2009〕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
《遂宁市国家出资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遂宁市国家出资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家出资企业投融资行为,实现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投融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及通过抵押、质押、出租、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决策程序,规范投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
第五条 企业是投融资的主体,职责为:
(一)负责年度投融资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开展投融资活动;
(四)对所出资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重大投融资活动实施监管。
第六条 企业选择投融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第七条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融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书面请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书面指示,股东代表在所参加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上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投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融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书面请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向股东代表作出书面指示,股东代表在所参加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上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