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结果应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被评议的政府、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上报整改结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表
被评议单位:
评议等级:
年
月
日
评 估 内 容
| 评估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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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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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8)
| 基本满意(6)
| 不满意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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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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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机关的政府网站上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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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本机关所掌握的,需要在上一级政府层面公开的政府信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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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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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时间是否及时;渠道是否便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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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态度是否热情周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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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设立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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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否按照规定收费;(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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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政府信息工作的咨询、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应对是否及时、准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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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编制、报送并及时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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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您对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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