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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规定》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具体考核标准、奖惩办法参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市法制办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以市法制办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依法行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据《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有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3、权责统一;
  4、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5、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
  6、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的方式为:
  1、诫勉谈话;
  2、责令改正;
  3、通报批评;
  4、处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形成或者变更政府信息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的;
  4、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5、未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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