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 注:编号采取“年份+流水号”形式编制,如20080001。
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按照“谁起草、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进行,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四条 秘书科是负责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工作机构,管理、指导、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公文的草拟科室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具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 秘书科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同时审核草拟科室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秘书科认为草拟科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
《条例》的要求,可以商请草拟科室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八条 对于联合发文,各联合发文机关应当协商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 公文印发后,应当按照其公开属性,及时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通过适当途径发布。
对于部分内容需要保密的公文类信息,可采用简本的形式将需要公众知晓的内容予以发布。
第十条 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
(二)制度建设情况;
(三)主动公开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五)保密审查情况;
(六)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七)月报、年报报告情况;
(八)收费、减免情况;
(九)监督检查情况;
(十)公众满意度情况;
(十一)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程序:
(一)自我考核。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自我考核情况书面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二)组织考核。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市监察局,于次年1月31日前对考核对象进行考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
(三)综合考核。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自我考核、组织考核情况,结合日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情况,对考核对象提出综合考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公布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考核结果,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