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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规定》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等工作制度的通知
(淄府法发[2009]23号)


各科:

  为了推动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等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所有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及分工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本机关转发的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法规政策、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政府法制工作发展规划及有关政府法制工作的专项规划。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政府法制宣传、培训,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及应诉等工作。
  (五)重大事项及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1、重要会议、活动情况。
  2、人事任免情况。
  3、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实施情况;政府采购情况。
  4、评先树优情况。
  5、其他应对外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根据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网站主动公开的方式,并辅以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申请
  1、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由公民和其他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办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五)期限
  1、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法制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七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0533-2306800;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方便服务对象投诉;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接受社会评议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市法制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的进行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办党组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市法制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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