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项目税收管理
各级税务部门要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协调联系的体制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对所有应征工程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务必确保工程项目竣工10个工作日内对其税收进行全面清理。
各级各部门要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工作,在项目立项、招标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改、财政、项目业主及其他拨款单位在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拨款、项目竣工清算的2个工作日之前,将相关情况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通报。市灾后重建项目和重点工程税收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通报,加大沟通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灾后重建项目及重点工程税收必须依法管理,依法征收,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好“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主动维护和规范税收秩序,切实做到应收尽收。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必须依法取得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并依法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认真履行税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财政、税务、审计、业主单位、拨款单位及投资主体应加强对应税发票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设备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合法发票、未出具和使用税务机关监制发票或依法代开发票的,各拨(付)款单位均不得支付和清算工程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确认需要实行委托代征的工程项目税收,各业主单位、拨款单位应大力配合和协助税务机关扣缴相应税款。灾后重建项目及重点工程确需代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各代扣代缴单位。凡因发票管理失控和委托代扣工作不力,导致税款流失和漏征漏管的,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优化纳税服务,提供优质税收环境
各级税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纳税人及业主单位、拨款单位、投资主体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同时,要优化服务,切实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简化和规范灾后重建项目和重点工程税收管理流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努力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六、严格考核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