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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等部门参加,组建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相关配套政策,协调集成各方面的资源,合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
  (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新能源汽车享受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新能源、节能环保产业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我省新能源汽车在研发、产业化、生产准入等方面的支持,对我省尚未取得国家新能源汽车准入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认可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列入《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局等部门要研究提出相关配套政策,依托省内现有资源,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增强产业配套能力,延伸产业链。
  (三)增加资金投入,加强扶持力度。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新能源汽车列为我省战略高新技术产业,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的研发予以重点支持;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省财政厅对新能源汽车购置、新能源汽车运营费用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研究制定《山东省新能源汽车资金补贴及优惠办法》,对新能源汽车研发、示范运营的车辆购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对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在购置、使用、维护等环节中给予政策优惠。济南、青岛、淄博、烟台、临沂、德州、聊城等有关市地也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应用示范。
  (四)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一是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列入山东省节能产品补助清单和山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鼓励城市内的公务车及公用事业用车优先采用混合动力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汽车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要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从2009年起,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景区的客运车辆和城市公交车辆要逐步推广采用新能源汽车,各市、县政府对公交车辆的配置、更新要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二是按照财政部等十部门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333号),鼓励车主以旧换新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三是对仅在公众道路以外的场地(如公园、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区、港区、旅游景区内等)运营的新能源汽车,经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到质监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核发区内机动车辆牌照。四是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用地给予优先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站运营用电价格由省电力公司会同省物价局研究制定,按非普工业电价执行。五是支持新能源汽车公司示范运行。在有条件的市设立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公司,由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鼓励地方政府投资机构和公交集团、出租车公司入股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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