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9]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六日
漯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以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名树、名木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一)名木和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第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实行专业保护与社会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