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奖励200万元;
5.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奖励标准可适度增加。
(二)非生产性项目奖励标准。
1.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10万元。
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不含3亿元)的项目,奖励20万元。
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3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符合项目奖励条件的项目单位实行分级申报。市直项目直接向市政府大项目办申报,县区项目由县区政府大项目办会同县区财政部门向市政府大项目办统一申报,在报送市政府大项目办的同时报送市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
第六条 项目单位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起止时间、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及试生产或试运营情况等。
(二)项目的相关审批文件。主要包括备案(核准或审批)、规划、环评、土地征用、建设等环节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件。
(三)固定资产投资清单。主要包括设备购买合同及购置发票、土建施工合同或结算发票等以及其它能够证明项目实现投资的文件。
(四)各单项竣工验收证明。主要包括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国家规定必须验收的各种文件。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项目审查认定、资金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大项目办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6月份、11月份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预审,主要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重点审查项目是否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市重点项目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和管理。
(二)项目是否在限定时间内如实竣工投产(运营)达效。
1.项目是否达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2.生产能力是否达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的主要生产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是否齐全,产品质量是否稳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