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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环境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制定基本农田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经济发展规划。

  (三)协助环保部门对农业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广元市畜牧食品局责任

  (一)协助县区政府依法划定禁养区和限养区。

  (二)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养殖业污染治理的监管。

  (三)依法负责对辖区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指导养殖业主科学选址、饲养,配套建设使用环保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 广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责任

  (一)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主管的各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广元市卫生局责任

  (一)协助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协助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水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三)协助抓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第十九条 广元市文化局责任

  (一)协助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进行环境质量监督检查。

  (二)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

  第二十条 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责任

  (一)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监督管理。

  (二)协助环保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清净下水”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广元市银监局责任

  (一)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二)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严格控制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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