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在受理核准企业(个体)登记申请时,凡在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环保审批手续为工商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必须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保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核准该项目或核准为筹办。
(二)在《营业执照》年检工作中,严格审查企业的经营范围,若企业擅自增加了需环境评价的经营项目,应要求提交环评手续,办理变更登记,方可通过年检。
(三)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或关闭的市场主体,工商局应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广元市公安局责任
(一)负责机动车辆、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核发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四)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汽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广元市水利农机局责任
(一)依法实施对河道采砂管理,对影响水环境的阻水物及漂浮物进行处置。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特别是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综合整治。
(三)负责江河新开排污口的设置,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进行行政审批。
(四)依法严厉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负责对渔业污染水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广元市交通局责任
(一)负责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二)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环境监管。
第十五条 广元市农业局责任
(一)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综合利用秸秆,会同环保部门做好秸秆禁烧管理工作,推广生态农业,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