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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环境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负责辖区内环境质量信息的统一发布。

  (七)负责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八)对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九)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

  (一)对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属于审批和核准的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和基本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向具有相应权限的基本建设项目节能审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能审查相关文件。

  (二)对省以上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第八条 广元市经济委员会责任

  (一)对市级审批权限的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属于审批或核准的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指导和督促检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三)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与防治工业污染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第九条 广元市规划和建设局责任

  (一)建设项目规划上报或审批时,业主应提供由环保部门作出的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文件。

  (二)把好城镇建设项目选址关。

  第十条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责任

  (一)办理采矿权登记,采矿权人或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环保部门的意见。

  (二)依法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四川省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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