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政绩考核内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三)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四)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贫瘠化、地面沉降,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它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六)对辖区内的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施限期治理。
(七)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八)对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审批或上报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九)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广元市监察局责任
(一)对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情况开展行政监察。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广元市环境保护局责任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
(三)依法征收排污费。
(四)按规定权限依法审批新建(包括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污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