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环境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9〕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开发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环保责任,市环保局、市监察局拟定的《广元市环境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日
广元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是指在广元市辖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承担的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监察、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对广元市辖区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并对本系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责任落实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责任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