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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4、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级综合治理部门,组织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监督基层组织、群防群治组织配合税务、公安等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5、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根据我市各级法院涉税案件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标准方面的意见。

  6、市人民检察院: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发票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查处对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执行全国发票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提出我市司法指导意见。

  7、市财政局:完善财政票据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财政票据印刷、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发票的行为;发现涉及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税务部门移送。

  8、电业局:要加强对使用动力电用户的监督管理。对城镇居民区和农村动力电用户,要做好备案留查,并定期与公安机交流信息,发现有制售假发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市交通局:要会同公安部门加强运输环节的监管。要切实加强对物流、货流和客运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托运货物和运输夹带物品及旅客携带的包装品进行严格检查,发现假发票要及时向公安、税务部门移送,截断假发票流通渠道。

  10、市监察局:加强对案件调查中涉及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监察。向公安、税务部门提供制售、使用假发票方面的信息。对行政监察对象明知是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人民银行周口市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会同市国税局、地方税务局研究建立我市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12、市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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