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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25号)明确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为此,结合水利工程实际,对各重点水利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除严格按照市政府第225号令实施行政责任追究外,还要取消项目区县(自治县)水利部门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参建的责任单位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其参与水利工程的投标资格。

  (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报告制度

  1.调整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月报表样式,新设计的《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月报表》(附件2)请于每月25日前报送至市水利局基建处。
  2.建立安全隐患检查整改月报制度。每月13日、28日由各区县水利局、市水投集团将《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3)报送至市水利局基建处。
  3.落实《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渝办发〔2009〕227号)的报表制度。2009年7月至12月底前,各区县水利局、市水投集团要将水利工程建设使用的起重设备、挖掘机械、推土机械等特种设备的统计情况,于每月13日、28日将相关表格(附件6-7)报送至市水利局基建处(详见报表备注说明)。
  4.落实《全市地质灾害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渝办发〔2009〕221号)的报表制度。2009年7月至12月底前,各区县水利局、市水投集团对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涉及重大地质灾害统计情况,于每月13日、28日将相关表格(附件5)报送至市水利局基建处(详见报表备注说明)。
  5.完善安全生产月报工作联络员制度。各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区县水利局要明确1位领导负责报表的审核工作,落实1名专人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报表工作。请于8月25日前将《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联络人员统计表》(附件1)报送至市水利局基建处。市水利局基建处联系人:唐兴凯、葛玲,联系电话:89079239、89079026。

  四、认真做好市政府安全生产文件的贯彻落实

  (一)各区县水利(水务)局、市水利投资集团、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业主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集中学习市政府第225号令及市政府办公厅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文件和本《通知》涉及的重点水利工程管理的“十项制度”,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结合重点工程建设的实际全面贯彻落实。按照“履职方能免责”原则,及时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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