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专项措施经费的使用作为监管重点,并对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专项审计、稽查,确保施工企业安全投入足额到位,防止挪作他用。
(三)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24条规定,业主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一是项目设计中未对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建设进行设计的工程,坚决不予审批;二是主体工程开工的同时,工程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必须同时开工。对已经开工而安全设施建设滞后的项目,要坚决停工整改完善;三是工程验收时,必须对安全设施实行单项验收,凡安全设施单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凡因参建各单位和现场施工人员对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而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要加大对参建各单位和现场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
(四)落实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专项技术措施方案制度
1.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项目业主要根据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事故发生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市上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市水利行业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处置,做好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2.根据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6号)要求,项目施工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技术措施方案。主要包括:基坑支护、土石方开挖和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围堰等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要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核签,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同时,对在工程建设中需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按有关规定对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