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明确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必须认真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业主)在工程建设中,要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安全工作与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经费,确保安全投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严格把关,加强建设工程日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并承担监理责任。
(二)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责任
根据《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19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的通知》(渝水发〔2009〕49号)确定的安全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监管责任。
1.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市及市以上审批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是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我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监督、指导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是组织、指导开展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以及有关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2.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及市以上审批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自行审批的纳入重点水利工程管理的乡镇堤防、拓展区供水、“九五”渠系配套等项目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