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终止信息。
5 医疗卫生救援的评估
市、县(区、市)卫生局在医疗卫生救援终止后要对医疗卫生救援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评价,写出书面评估总结报告,通过总结和科学评估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6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全市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6.2 急救机构
依托市紧急救援中心建立并完善急救网络,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加强县级急救分中心的建设。依托科学城医院建立绵阳市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依托绵阳市中心医院建立绵阳市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6.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6.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制订、落实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做到平战结合、常备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