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理;
(四)对建设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临时工程方案进行审核,对承包提供的计算书进行复核;
(五)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六)及时发现和纠正建设施工单位的不安全现象和隐患。,并采取措施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七)对建设施工单位的设备安全性能进行监控,做好设备进场、安装、验收、使用、拆除等各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八)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认真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检查预案中的组织措施到位情况,并积极配合建设施工单位的事故救援处理工作;
(九)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运行的状况、效果予以确认鉴证;
(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或委托合同要求。
四、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25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渝办发〔2009〕213号)、市水利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的通知》(渝水〔2009〕49号)及市政府、市水利局等有关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
五、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全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各水利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必须按照《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照本《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凡因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由有权机关按照《
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