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上级和相关主管部门安全检查督查的迎检责任
1.上级和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综合性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查,其汇报材料、备查资料、接待方案等由科技处(局安办)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2.上级和相关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查,其汇报材料、备查资料、接待方案等由负责专项工作的职能处室、单位牵头负责,相关处室、单位配合。
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市各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生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市水投集团董事长吴家宏、市水电设计院院长姚本军、市水利公司经理肖洪远、市水电建设公司总经理王邦明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五)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六)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制订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市弘禹水利咨询公司其法人代表董事长张太敏亦应依法履行上述安全生产职责,同时,市弘禹水利咨询公司作为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单位,要负责审查招标文件中水利工程安全投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实施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一)对纳入本公司监理的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
(二)落实委托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及时传递安全生产信息,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