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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的通知
(渝水科﹝2009﹞48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渝府发〔2001〕101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渝办发〔2009〕2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各位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局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局长朱宪生
  1. 完成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2. 监督、检查并考核各分管领导和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3.将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5. 保障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
  6. 组织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推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
  7.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8. 建立值班和举报奖励制度。
  (二)局长助理邓美荣
  1. 负责本部门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2. 督促检查本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 督促检查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情况;
  4. 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5. 负责研究部署水土保持等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6. 负责水土保持等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督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7. 负责水土保持等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副局长王建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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