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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 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岗位的;

  (五)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六)家庭成员吸毒、赌博、酗酒且不悔改的;

  (七)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八)其它经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具备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第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每年4月、10月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申请月。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申请低收入家庭核定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常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工作机构或低保管理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比照城市低保办理。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和社区居民代表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具体申请程序比照城市低保办理。

  第十六条 经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具体查询办法另行印发。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证明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对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由低收入家庭核定、审查机构退回本人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凡举报查实不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一律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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