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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证监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民政规[2009]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民政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统计局
湖北证监局
二○○九年六月五日


湖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鄂民政规〔2009〕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民政部等部门印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乡镇)和县(市、区)民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在同一城市,申请人户籍地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由实际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和县(市、区)民政局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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