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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省考评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分类管理牵头部门关于年终考评的情况汇报,审定各分类管理牵头部门提出的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和先进单位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省考评领导小组向省委常委会汇报上年度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年终考评情况。根据省委常委会讨论的意见,确定上年度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名单;先进单位建议名单经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以省考评领导小组名义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无任何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省考评领导小组查证无实据的,即最后确定先进单位;如对某单位提出异议经省考评领导小组查证属实的,取消先进单位资格。

第六章 奖惩兑现

  第二十一条 被确定为先进单位的,由省委、省政府通报表彰,并按考核年度在职在编人员上年度12月份一个半月工资额的奖金总额给予奖金。对达标单位,则按考核年度在职在编人员上年度12月份一个月工资额的奖金总额给予奖金,奖金总额拨付到各单位后,分配方案由各单位自定。

  第二十二条 未达标单位由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并在通报批评后一个月内写出整改报告,限期整改。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考评结果送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考核干部实绩、选拔任用干部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省考评领导小组对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对在目标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分类管理牵头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体现“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考核”要求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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