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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第三方评估。省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集中检查测评的同时,还要组织好第三方评估工作,包括领导评估和服务对象评估。领导评估分三个层次进行无记名投票(省“四大家”在职领导,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州、直管市、林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中,省“四大家”在职领导评估计分权重占40%,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州、直管市、林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估计分权重占30%,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估计分权重占30%。省考评领导小组委托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开展服务对象测评工作。省统计局按照不同部门工作职责确定不同的测评项目,并根据省直各单位自报的服务对象名录选择一定数量的服务对象进行测评。

  3、争先创优目标的考核实行加分制,具体分数由分类管理牵头部门确定。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加分:一是超额完成主要职能工作目标的,特别是在工作创新、破解难题、优质服务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对提升湖北形象、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二是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三是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分项目不包括本部门内设机构、个人和本系统下属单位已获单项嘉奖的项目。

  第十五条 分类管理牵头部门应将考评结果向被考核单位通报,被考核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复议。

  第十六条 分类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各自分管单位各项考核得分的汇总工作,并向省考评领导小组提交综合考评报告。

  第十七条 年终考评分为先进单位、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三个档次。各分类管理牵头部门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划定达标线,提出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建议名单;按照达标单位总数40%的比例,提出先进单位建议名单。先进单位的产生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年终考评总分排序靠前;二是争先创优目标考核得分靠前。

  第十八条 共性工作目标各主管部门不得单独组织考评活动。共性工作目标的考评办法及评分标准由共性目标主管部门拟定,经省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口计划生育等工作目标考核不达标的单位,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实行单项工作“一票否决”,扣除该项工作的全部分值,不得参加先进单位的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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