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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省考评领导小组和分类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对被考核单位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考评领导小组还要督促共性目标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目标实施的监管工作。省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目标实施的进展情况、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等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汇总,适时进行通报。分类管理牵头部门和被考核单位应及时将目标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等反馈给省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目标的检查与考评

  第十三条 省考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目标实施和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对被考核单位目标责任制的检查与考评,采取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评等方式进行。

  (一)日常检查。被考核单位对目标实施情况要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省考评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目标的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分类管理牵头部门要随机对本块各单位目标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二)半年抽查。当年7月上旬,被考核单位对上半年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分类管理牵头部门。分类管理牵头部门要组织人员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并将自查和抽查情况综合汇总后报省考评领导小组。

  (三)年终考评。年终考评采取集中检查测评和第三方评估方式进行。年终考评结果由集中检查测评、第三方评估以及平时工作情况(含日常检查和半年检查情况)综合汇总决定,各考评项目的分值、权重及达标线由分类管理牵头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

  1、集中检查测评。次年年初,被考核单位对上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分类管理牵头部门和省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省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类管理牵头部门和共性工作目标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力量分成若干小组,对被考核单位的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效能建设与争先创优情况进行现场考评,考评可采取听(听汇报)、查(查报表及原始记录)、议(召开不同形式座谈会对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评(组织被考核单位干部、群众对本单位确定的主要工作目标进行测评,分出若干档次)等办法进行。集中检查测评结束后,应对被考核单位进行总体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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