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争先创优目标是被考核单位为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争先进位、提升形象、超额完成任务的目标,在考核年度内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工作目标。
第七条 目标制定的依据。一是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二是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及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三是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职能分工,由本部门完成的主要业务工作。四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的其他重要工作等。
第八条 目标制定的原则。一是突出重点、体现特色。各单位制定的目标既要保证省委、省政府全面工作的完成,又要突出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既要与全省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又要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二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职能分工以及目标实现的难易程度、任务的轻重,坚持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鼓励部门争先创优,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三是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要尽可能量化,即使是不好量化的目标,也要在定性的表述上下功夫,准确描述工作的形象、状态以及在全国的排名、位次等;对跨年度工作,要有分段完成情况的具体描述,以便于检查考核。四是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目标制定要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充分体现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第九条 目标制定的程序。年度工作目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民主集中的办法,按下列程序制定。
(一)被考核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确定年度工作任务,拟定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草案)。
(二)分类管理牵头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目标(草案)进行综合审核把关后分别报分管省领导审签,再交省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考评领导小组对各块审核汇总的拟定目标进行最后审定。年度工作目标一经审定,即形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各责任单位负责人与分管省领导签订。《目标责任书》以省考评领导小组名义统一行文下达。
第十条 目标的调整。年度工作目标确定之后,一般不宜调整。确因不可抗力、政策因素不能完成或新增重要工作任务需作调整的,由分类管理牵头部门研究后报省考评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目标的实施
第十一条 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被考核单位迅速对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分解,将签订目标逐项细化到内设单位,直至个人。同时,还要分时段明确目标实现的具体要求。要通过分解目标任务,建立权责关系、空间关系、时间关系明确协调的目标网络。各单位的细化分解落实情况应及时报分类管理牵头部门汇总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