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政法委、省委统战部四家分类管理牵头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实行交叉管理,即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委统战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由省直机关工委负责;省直机关工委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由省委政法委负责。
(三)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单位目标责任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主要责任人负责,负责组织好本部门本单位目标的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与调整
第六条 目标体系。分为重要职能工作目标、共性工作目标、效能建设目标、争先创优目标四类。
(一)重要职能工作目标由被考核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拟定3-5项最能体现自身职能的工作目标(部分综合部门、个别特殊部门的职能目标数量可以有所突破)。重要职能工作目标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省委、省政府年初确定的若干重要工作责任分工方案下达给本单位的具体任务(属协办单位的,应明确配合责任,列出具体工作目标);二是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三是分管省领导决定要抓的大事;四是本单位党组(党委)集体决定抓的大事。
(二)共性工作目标是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和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提出的,由所有或部分纳入考核范围的部门和单位完成的机关内部建设共同性工作任务。考核项目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确定后的考核项目由共性工作目标主管单位制定。具体分工是:党的建设工作目标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由省纪委(监察厅)负责制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目标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由省委政法委负责制定;保密工作目标由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机关编制工作目标由省编办负责制定;支持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由省委财经办(农办)负责制定;信访工作目标由省信访局负责制定;法治湖北建设目标由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人才工作目标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省考评领导小组每年根据省直机关工作实际,对年度共性工作目标的项目进行研究,对纳入共性工作目标做必要增减。
(三)效能建设目标是对被考核单位在完成目标过程中执行力状况进行考核和评估的项目,由分类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