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办和举办期间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沪建交〔2009〕1182号)
各区县建交委,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建设单位: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强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43号,以下简称《通告》),确保上海世博会顺利举行,根据《通告》第三条授权,现就规定期限内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停止施工的作业项目包括:桩基、基坑、建筑、装饰、修缮、市政、管线、拆除、安装、道路、园林、绿化等施工作业项目。
二、《通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区域包括:围合道路(河道)外侧延伸至30米范围,旅游景点周边50米范围,主要公路、道路两侧30米范围。在此区域内停止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桩基和基坑等施工作业。
三、根据《通告》第二条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许可或拆房行政管理部门对拆房许可的办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通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内,2010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所有新申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二)属《通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区域内,对桩基工程中的工程桩(围护桩)和基坑开挖施工项目实行分类专项许可制度,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发放基坑开挖工程施工许可证。2009年11月1日起,停止发放工程桩(围护桩)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属《通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区域内,2009年12月1日起,停止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属《通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区域内,2009年10月1日起,停止发放拆房许可证。
(五)凡本规定实施《通告》所涉及的停止施工的工程项目,其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复工之日起,按实际停工日期作等同延长,建设单位应将市或区签发复工核验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递送原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加注施工许可证延长有效期。
四、停止建设工程施工区域内须停止施工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请于2010年4月1日前办结停工手续;相关工程受监部门应当主动前往施工现场提请和协助办理停工手续,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指导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