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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要把明确和强化责任作为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通过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相应承担的责任。推进政务公开、绩效考评、行政问责,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

  (四)调整优化组织结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整合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管理体制。加强对工业的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城乡一体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整合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文化领域综合管理,推进文化市场统一执法。整合医疗管理和药品管理职能,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五)规范机构设置。市、县政府工作机构的控制限额原则上按照中发〔2008〕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是:大城市政府机构限额为40个左右,中等城市为30个左右,小城市为22个左右。县政府机构限额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不同县情,按14-22个左右掌握。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政府机构限额控制在25个以内。市辖区政府机构限额,副省级市的市辖区政府机构可参照小城市的限额,即按22个左右掌握,其他市市辖区控制在20个以内,由县(市)改设的区,按县级政府机构限额确定。各地不再新设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现有事业单位归并整合。

  市、县政府机构设置要体现本级政府的功能特点,机构的具体设置形式、名称、排序等,可在规定的限额内,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不要求上下对口。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整合力度,允许一个部门对口上级几个部门。城市政府机构设置要充分体现城市管理特点。

  部门内设机构要进一步综合设置,规格和名称要加以规范。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及部门管理机构,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确需设立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议事协调机构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

  (六)完善管理体制。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地方各级政府的财力,增强市、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继续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的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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