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加强对本市列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
(沪建市管〔2009〕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和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59号)、《关于印发〈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
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文件精神,保证本市列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管理
1、各有关单位应保证设计环节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按照设计要求预留检测点,为后期检测评估工作做好准备。
3、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材料、设备等进行查验,确保符合要求。
4、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将协助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每半年一次对项目进行检查。
二、加强示范项目的动态管理
1、项目承担单位对示范项目面积、技术,或技术支撑单位等内容需要作变更的,应及时上报市市场管理总站。
2、市市场管理总站对项目变更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后报上级单位批准,经批准同意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变更信息表,并重新编写申请报告。必要时,由市市场管理总站组织有关专家重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