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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级行政机关要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纠正在行政执法中以权谋私等各种不正之风。
  (三)清理行政执法依据。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本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进行全面清理,列出本部门执行的执法依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等执法事项,汇编执法依据目录并予以公布。今后,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依据。
  (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内部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人员配置,将本部门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采取流程图(表)与文字说明相结合的方式,将行政执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执法岗位的职权责任明细化,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对社会公开,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对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在办公场所公示。建立健全受理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制度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和行政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五)规范涉及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完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的法制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进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必须做到依法、廉洁、文明。拥有相同职能的部门和同一部门的上下级,不得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严禁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商品和物品、对相对人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凭借职权向企业摊派、强拉赞助、报销费用;不得强迫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考核、达标、升级、评优等增加企业负担的活动。
  (六)清理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执法依据,不得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做到格式统一、表达清楚、用语规范。要减少填发式文书的使用,推行制作省级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要内容严谨、寓于说理性,并在文中对当事人提出的主要申辩事由以及自由裁量权作出答复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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